
来自湖北十堰的王先生请熟人搭便车。不料,发生车祸,车上两名乘客受重伤。不仅车子受损,搭便车的人还索赔了10万多元的医疗赔偿。为什么善意却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呢?法院将如何判决?
搭车的同事出了事故,被迫赔偿几十万元。
近日,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。
据报道,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。他们的两个同事要去武汉出差,所以车上载着他们的是王某的车。开车时,司机王某右转过早,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撞。王某和两名乘客受伤。
事故调查结束后警方根据受伤乘客和司机的情况,确定司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,两名受伤乘客不负有责任。
据警方介绍,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先生伤势较重,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。随后,张先生多次向司机王先生要求赔偿,包括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,但王先生均未同意。于是,张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。
庭审中,原、被告双方就王司机是否应当支付乘客的医疗费等问题发表了意见。
原告张某声称,交管部门单方面认定王某对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责任。因此,被告人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,被告人王某应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。开支。
被告人王某认为被告人张某心地善良,免费载他一程。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但交通事故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,且张先生未系安全带是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,因此相关费用不予赔偿。
法院: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,但如果不付费驾驶,要减轻赔偿责任。
本案中,法院认为,司机王某允许张某等人免费乘坐,两人存在“善意拼车”关系。“善意驾驶”又称搭便车、搭便车,是指经非营业性车辆车主、驾驶人同意,乘客搭便车的行为。
法院认为,“诚信出行”是符合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友好互助行为。然而,由于驾驶汽车极其危险我们,肇事者在驾驶时必须非常小心,避免通过不当的驾驶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政法院副院长张雷表示,本案驾驶员虽然无故意、无重大过失,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由于这次旅行是免费的,因此依法减轻了责任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7万元以上的,应承担60%的责任。原被告、被告均表示接受判决。
法官提醒,虽然善意的步行是助人为乐的美德的表现,应该鼓励和鼓励,但在这个过程中安全感也必须是最重要的。